酒业销售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0
摘要:  YY市金六福洒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主要从事金六福酒及香烟的批发、零售业务,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
  YY市金六福洒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主要从事金六福酒及香烟的批发、零售业务,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

  MM管理分局在2002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对YY市金六福酒销售有限公司2002年8-10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资料稽核。在资料稽核过程中,资料稽核提示该企业税收负担异常且应纳税额变动与销售变动配比变动率为“-1”,综合分值为87分较高,被列为当期评税对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异常问题:

  1、2002年8-10月企业实际税负率为8.91%,而参照税负率为1.96%,实际税负高于参照税负,且超过了偏差限制度;但通过测算2002年1-10月税收负担,发现该企业2002年1-10月税收负担为1.6%,仍低于参照税收负担率。

  2、2002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444790.60元,应纳税额为17710.22元,2002年9月份销售收入为175235.04元,应纳税额为29789.96元。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53.8%,而应纳税额减少40.55%.

  评税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分析认为造成数据异常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10月份少记商品销售收入;2、商品已入库,货款未付清,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3、由于所经销的商品是日常消费品有可能赠送他人,未做销售收入;4、由于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针对上述疑点对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

  约谈中,评税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及法人代表宣传了税法知识,特别是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并介绍评税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评税工作。经财务人员的自查,确认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有隐瞒销售收入滞后申报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02年1-9月漏申报商品销售收入7113.54元,应缴增值税1209.30元。

  2、2002年10月1号凭证商品销售收入4634.16元,10月2号凭证商品销售收入256002.85元,应缴增值税44308.29元。

  3、库存商品用于赠送他人按零售价计5870.00元,应缴增值税997.90元。

  4、库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按成本价计18601.8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162.32元。

  5、销售给某大酒店因货款暂未收讫未做销售收入计38260.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5559.15元。

  综合1-5点该企业共自查补申报税款55236.96元。

  通过对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我们的体会是:1、纳税评估工作要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了解;2、充分灵活地利用纳税评估中的各种指标,通过分析,发现税收疑点和问题,为稽核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3、要充分做好约谈前的准备工作,灵活运用询问手段,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通过纳税评估,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核算,增强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申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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