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出的房产原值可否在会计账面增加原有账面房产原值? 2. 按照财税字[201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后税负是否增加? 3.房产原值增加的这部分土地既应缴纳房产税,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为重复纳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0]121号)仅是针对房产税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对会计处理的规定,因此会计核算仍应遵守相应会计制度或准则。 2、由于将地价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房产税负将有所增加。 3、房产税从价计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占地面积定额征收,不属于重复纳税。
总局答疑—— 关于房产原值规定的政策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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