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175号 2007-10-24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库房管理制度 一、使用发票的各单位应设立发票库房。 二、发票库房的门窗要安装防护网和防盗安全门,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设施受损或用品失效时要及时更换,保证有效,确保库存发票安全。 三、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发票保管岗要认真登记发票保管台账。发票入库要验收,出库要登记,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清晰。 四、各类发票摆放整齐,每类发票按顺序堆放,并设立标志,便于存取和盘查。 五、出入库完毕后应及时清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年度终了后30日内,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清点。 六、库房内不得存入与发票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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