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12-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营改增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不仅会进一步减轻交通运输业总体税负,促进流通行业发展,还将进一步降低全国范围内涉及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四川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让试点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要按照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3年12月25日前,各地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具体调查工作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二)营改增业务培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开展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知识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建立国税征管档案。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四)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2月25日前尚未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的,可主动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 六、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主动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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