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875号 2006-09-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质量,切实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总局调整完善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现将调整后的行业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业基础数据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行业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 加强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业发展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是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前提条件;是制定行业政策,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报表统计工作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行业报表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确保报表上报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夯实行业管理工作基础,努力提高报表填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行业报表的填报要求 新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是在过去要求各地上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税务代理机构情况汇总表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完善的。从2007年起,各地汇总填报的行业报表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2)、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情况统计表(表3)、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情况汇总表(表4)、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规模情况统计表(表5)和注册税务师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6)。各地原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税务代理机构情况汇总表不再上报。为保证报表上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上报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现对报表填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业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要落实到人。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指定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上报的各项数据和书面文字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二)按时汇总填报行业年度报表。上述报表中,除附表6统计数截止统计年度次年4月30日,上报截止期为统计年度次年6月30日外,其余各表统计数均截止统计年度12月31日,上报截止期为次年3月31日。 (三)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可靠。行业报表来源于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准确把握报表各项数据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并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报表填报工作进行专门培训,在严格审核报表各项数据是否准确的基础上做好报表的汇总工作,以保证上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靠。 (四)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所附的6个报表为全国统一格式,各地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不得出现漏报和缺项,如确属无法填列的,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为便于汇总各地数据,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必须报送格式与内容相同的电子报表。 (五)加强报表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在报送行业报表的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对行业报表中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行文的方式,将行业报表及统计分析的书面文字材料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通过分析行业统计数据,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六)建立行业报表统计工作通报制度。总局将每年对各地上报的行业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定期通报。对报表填报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报送不及时及有质量问题的地区予以批评。 税 屋附件: 1.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 2.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表2) 3.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情况统计表(表3) 4.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情况汇总表(4) 5.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规模情况统计表(5) 6.xx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6)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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