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24号 2002-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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