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州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市州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本市州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市州局自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所得税科(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本市州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州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市州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对企业纳税人的反避税调查和市州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 (四)收入核算科(处)负责本市州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五)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跨县(市、区)范围经营企业、市州局列名大企业以及省局督办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涉及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六)信息中心负责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本县(市、区)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本县(市、区)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团队对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县市区局自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税政法规科负责本县(市、区)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县(市、区)局纳税评估团队对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及相关政策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 (四)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负责对企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完整性与合法性、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一致性的审核比对;负责对低风险等级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提醒以及对小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五)收入核算科负责本县(市、区)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六)稽查局(跨区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县(市、区)局列名大企业和其他小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对企业纳税人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组织征管、税种、专业税收管理等部门分工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配备固定专职人员的分析预警团队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设立数据查询处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为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开展风险分析、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数据抽取、处理、查询服务。 第二节 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 企业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期正常办理各税种纳税申报手续后,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以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的一致性为重点,对当期纳税申报表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发现计算或填写错误、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应统一组织各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税法遵从状况的风险分析工作。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应依托综合征管软件、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充分应用通过各种渠道采集的内外涉税信息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税源与征管状况分析等资料,对企业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向本级风管办提交风险分析材料,列出可能存在税法遵从风险的企业纳税人名单,详细说明相关风险预警指标提示的具体风险点。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风管办对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分析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编制本级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经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国税系统内发布。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报告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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