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11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公务进户审批单 2、税务事项通知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与纳税服务水平,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减轻基层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的范围为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即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的纳税人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为防范税法遵从风险,对企业纳税人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及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以纳税人为中心,整合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力量,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对企业纳税人上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情况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征管资源的集中调配和优化整合。 (二)归口管理。规范风险管理工作任务推送机制,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纳税人产生的核查工作任务,均归口统一推送、统筹实施,且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只推送一次核查任务,严防出现多头重复核查现象。 (三)依申请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对于主动完整提交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申请风险核查的企业纳税人,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全面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其他企业纳税人由国税机关根据风险等级组织实施重点核查。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纳税人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制度,以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广大财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遵从年度报告,并将之作为国税机关实施风险管理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加强内外涉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不断提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风管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种和专业税收管理、纳税服务、收入规划核算、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风管办设征管部门,由分管征管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签发,风险应对工作任务推送的审批。 风管办主要负责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与风险应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税收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与发布,风险应对工作任务的推送,税务人员进户执法的审批,对相关部门完成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情况的督导、考核。 第九条 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省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全省税收征管状况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各税种、专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省国际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全省企业纳税人的反避税调查工作。 (四)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大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负责派员参与省局纳税评估团队对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总局和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 (五)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全省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宏观风险分析工作。 (六)稽查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的跨省或市州范围经营企业、总局或省局定点联系企业以及总局督办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涉及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建设,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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