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个人在大陆所得汇出操作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台籍个人在大陆取得的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各类所得,必须按照大陆外汇管理办法去银行办理购付汇。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办理过程中手续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大陆「结汇...

台籍个人在大陆取得的工资薪金、财产转让、投资收益等各类所得,必须按照大陆外汇管理办法去银行办理购付汇。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办理过程中手续各有不同,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大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台籍个人取得的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奖金、津贴收入,持证明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购汇并汇出大陆。证明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护照或身分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3.人民币收入清单,通常为各月工资清单。
4.税务凭证,通常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财产转让所得
(一)股权转让所得
台籍个人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其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款,由股权收购方支付并汇至台籍个人境外帐户,汇出时须向外管局提供以下资料以办理「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取得「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淮件」:
1.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档。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2011年度起该审核报告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须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股权收购方外汇帐户或人民币帐户馀额的对帐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资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二)房产转让所得
台籍个人转让境内个人持有的商品房,所得资金汇回境外时,须向外管局申请购付汇手续,汇出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身分证明文件。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5.针对前述资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转让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格,应与完税凭证上载明的转让住房收入一致。

三、房产出租所得
台籍个人将境内个人持有的房产出租,所取得的出租收入须汇出境外时,须向外管局申请购付汇手续,汇出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台籍个人有效身分证明。
3.产权证、租赁合同。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5.支付通知或支票。
6.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利润分配所得
台籍个人在大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分得的股利可由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时,办理购汇并直接汇至台籍个人在境外的帐户,办理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5.其他补充资料。

五、其他所得
其他境内所得须汇出境外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须注意的是,根据汇发〔2008〕64号文的规定,台籍个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项目,可以无须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专案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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