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即将收官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 人气: 时间:2014-10-21
摘要:  在全国人大完成预算修法、国务院出台地方债和预算管理等细则后,完善税制的改革随即展开。按新一轮财税改革路线图,税制改革以 六税一法 为要点推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税费改革一揽子方案,将于12月起实施...

  自然人“税号”将至
  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修订《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纳税人识别号通常被称为“税号”。许多国家已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每个纳税人都有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识别号,通过管理纳税人识别号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目前,中国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有纳税人识别号,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还没有。

  按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以及“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目标,自然人纳税人征税范围将扩大,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分布散、征收难度大,目前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必须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去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仅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最新的修订稿,再将此上升到国家层面,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同时,要求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确认纳税人身份,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对纳税人不同时间、地点、不同税种的涉税记录对比分析,有利于实现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刘剑文介绍说,有些国家规定,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就不能在银行开户,也无法享受政府福利和一些税收扣除抵免优惠。如果自然人纳税人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雇主、银行等扣缴义务人会按最高边际税率来代扣税款。

  修订还明确细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依法计算确定自己的税收义务并自行申报,申报的内容既包括应纳税款,也包括与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信息,并且这些信息都要与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刘剑文表示,这不仅是在加强征管,更是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大家会更多感知到自己的纳税人身份。

  取消“先缴税后复议”
  针对去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许多学者批评“对纳税人权利保障不足”。最新修订稿中,一方面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强化了对个人的税收征管,同时也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做了一些细化规定。例如,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统一了纳税申报期限,完善了延期、分期缴税制度等。

  纳税争议处理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现行《税收征管法》在处理纳税争议时,规定了复议前置和缴纳税款(或担保)双重前置程序。即先缴税后复议,先复议后诉讼。不缴税就不能提出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缴纳税款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各界一直对“先缴税后复议”争议较大,因为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认为,既然已经缴了税款,去复议就没有什么意义。很多企业由于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不愿去打纳税争议官司,导致纳税诉讼案件数量极少。

  国税总局后来修订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使争议最大限度通过税务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解决。但是仍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说,国税总局总担心若放开复议或诉讼,会导致税款迟迟收不上来,或者纳税人利用复议诉讼机制故意拖延交税,“这种担心没有道理”。他认为,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可强制执行,除非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不能这么做。

  熊伟认为,国税总局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做了让步,估计未来不会再做调整。他建议,应该赋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不用交税就可以复议,不用复议就可以诉讼。同时,通过强化复议的公信力和吸引力,如全国垂直管理,不受地方的干扰,让纳税人自愿去申请复议,而不是强迫。同时,引入利息制度,凡是延迟缴纳税款,都应支付利息,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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