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即将收官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 人气: 时间:2014-10-21
摘要:  在全国人大完成预算修法、国务院出台地方债和预算管理等细则后,完善税制的改革随即展开。按新一轮财税改革路线图,税制改革以 六税一法 为要点推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税费改革一揽子方案,将于12月起实施...

  在全国人大完成预算修法、国务院出台地方债和预算管理等细则后,完善税制的改革随即展开。按新一轮财税改革路线图,税制改革以“六税一法”为要点推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资源税费改革一揽子方案,将于12月起实施。已进行六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也将收官。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由国家税务总局起草,正在做最后阶段的意见征求和修改。按目前的修法进程,今年年底前有望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最快在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上周在《求是》发文称,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促进依法治税,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创造条件。

  《税收征管法》修订启动于2008年,期间修正案草案几易其稿,因争议较多,确定了以小修换进度的思路。2013年5月,国税总局将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6月公布《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由小修思路上升为大修,以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

  近几个月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召开修法座谈会。国税总局重新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在原稿基础上做了较大补充和调整,新增加了47条,修改了67条,总计11章141条。补充修订和调整的主要方面有: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补充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等。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参与了修法讨论,他对财新记者称,这次修订有很大进步,强调要保护纳税人权利,同时对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纳税人也提了很多要求,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账簿凭证保管、纳税申报承诺等方面。

  六年修法路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先后于1995年、2001年分别做了小修和大修。2001年大修新增了32个条款,修改多达90余处,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和税源管理等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

  2001年修订《税收征管法》主要为适应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加强对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税收的征收管理。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纳税人从2001年的1500万户增加到2013年的3500万户,不少新的经营方式和经济活动出现,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征收的现实要求,都给现行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带来挑战。《税收征管法》修订再次提上日程。

  2008年,《税收征管法》修改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国税总局启动修法工作,于当年4月成立工作小组,确定了大修的目标。期间,国税总局翻译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同时进行课题调研,研讨修订,前后易稿20多次,也形成了一个较全面的修订方案,但在完善涉税信息共享管理机制方面阻力较大。最终,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税收征管法》修订并未提交国务院讨论审议。

  参与修法的财税法学者认为,当时全面修订的时机不成熟,阻力很大。2012年下半年,在协调未果后,国税总局采取折中办法,制订了小修方案,修改了个别条款。2013年5月,国税总局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6月公布《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主要在三方面:一是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二是增加了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三是为了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修改了“滞纳金”“偷税”等名词。

  许多财税和法律学者认为,修订内容扩大了税收征管范围,强化税务部门的征管权力,但未增加保障纳税人权利的事项。涉税信息共享的规定,仅笼统地强调义务,没有确切内容,执行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修订力度低于期望。

  2013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规划,《税收征管法(修改)》被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此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2014年1月底,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在此前送审稿基础上增加补充修订内容。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是推进“六税一法”改革,其中“一法”便是修订《税收征管法》,而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都与修订《税收征管法》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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