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2-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27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9〕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27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废止了哪些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2008〕270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9〕5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277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86号)。 二、为何要废止上述文件?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该公告发布后,对与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的文件予以废止,因此应同步废止我局发布的上述相关文件。 三、本公告规定的文件废止时间是何时?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不再适用,为保证文件之间有效衔接,本公告中公布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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