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1.抽水蓄能电站; 2.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3.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5.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6.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7.化工: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8.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9.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10.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二、按照规定由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围垦: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水库: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防洪工程: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水事工程:跨省、跨设区市外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和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风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 5.电网工程:除由国家核准的电网工程项目外,500千伏及跨设区市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不含120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含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路:国家铁路网外的新建(含增建)省内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公路:国家公路网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县级公路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境、跨重要海湾外,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港口码头:除集装箱专业泊位外,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码头项目及其他泊位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航道: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和100吨级及以上至10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1.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有色矿山开发: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水泥:由省发改委与省经信委联合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 6.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设区市经信管理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重要海湾外,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航道)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城镇自来水厂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城市燃气利用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汽车加汽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6.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5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本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的规定核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