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酒店被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且不服博罗县法院一审判决,日前,酒店老板刘某田将案件上诉至惠州中院。 庭审中,刘某田指出行政处罚书存在“一事不再罚”等三处错误,被上诉人辩护人回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酒店老板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14年10月9日16时左右,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博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组联合执法检查组,到博罗县石湾镇某酒店进行个体户发票等税务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酒店有虚假发票,要求收银员在检查文书回证、提取证据收据上签章,酒店员工不配合且离开酒店未归。酒店老板刘某田之后达到酒店并询问发票来源,在此过程中刘某田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刘某田当场撕毁了税务机关检查文书和疑似假发票。后来双方报警,博罗县公安局受理后决定对刘某田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4年11月20日,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酒店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4年12月9日,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召集酒店举行听证会。2015年1月27日,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酒店经营者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酒店作出四万五千元的罚款。 由于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酒店老板刘某田向博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博罗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刘某田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称处罚书存三处错误“一事不再罚”成关键 不服一审判决,酒店老板刘某田将案件上诉至惠州中院。 刘某田称,行政处罚书存在三处错误:一是处罚主体错误,应当处罚刘某田本人而非酒店;二是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出示任何证件、未穿税务制服等;三是刘某田认为事件经博罗县公安局石湾分局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庭审中,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辩护人答辩称,处罚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检查时也依法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刘某田所说的“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辩护人解释,博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刘某田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博罗县公安局,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另一方面,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对酒店方面罚款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对象则是违法纳税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故被上诉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 法庭未对该案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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