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两项法规对分次申报纳税的政策相互“呼应”,使纳税人分次缴纳税款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那么,企业会计人员应如何办理呐?
案例:某企业大型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交纳增值税金额较大,资金也比较紧张,为及时交纳税款,简化会计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决定从2007年1月份开始,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每达到100万元,即可申报交纳一次。如按这一税款申报交税办法,2006年11月就可在当月分次缴纳三次,第1次:1-8日实现销项税额326.40万元,进项税额210万元,申报应纳增值税116.40万元(税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第2次:9-15日实现销项税额217.60万元,进项税额104.11万元,申报应纳增值税113.49万元(税款以当日销货款——收取的现金支付);第3次:16-21日实现销项税额374万元,进项税额250万元,申报应纳增值税124万元(税款以应收某超市销货款支付);22-30日实现销项税额17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应纳增值税70万元,在12月份申报缴纳期内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该企业销售收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均无问题,本月无其它涉税事项发生,增值税税率17%。其涉税业务处理如下: 1、申报交纳1-8日的应纳税款。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申报所属期: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8日 第1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1920万元 第11行:销项税额326.40万元 第12行:进项税额210万元 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116.40万元 ⑵、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6.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6.40万元 2、申报交纳9-15日的应纳税款。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申报所属期:2006年11月9日至2006年11月15日 第1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1280万元 第11行:销项税额217.60万元 第12行:进项税额104.11万元 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113.49万元 ⑵、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3.4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49万元 3、申报交纳16-21日的应纳税款。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申报所属期: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21日 第1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2200万元 第11行:销项税额374万元 第12行:进项税额250万元 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124万元 ⑵、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24万元 贷:应收帐款——某超市 124万元 4、22-30日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7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70万元 5、12月份办理11月份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填写的要点内容: 第1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6400万元 第11行:销项税额1088万元 第12行:进项税额664.11万元 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423.89万元 第27行:本期已纳税款353.89万元 第28行:其中:①分次预缴税款353.89万元 第32行:期末未缴额70万元 第34行:本期应补税额70万元 交纳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万元 6、申报纳税期过后,预缴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在清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面,以做备查。 需要说明的是:①纳税人的应纳税究竟是按期缴纳,还是按次(一个交易批次、应纳税款达到一定额度等)缴纳、及具体缴纳方式等,最终还是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方法执行。②因各省、市、自治区应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版本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次预缴税款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内容与要求不同,如:有的分次预缴时只填“应纳税额合计”一个数;有的在“清缴”时只填剩余的相关数字,全月的“汇总”申报表另行制作等,请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法规的通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