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案例三】2016年5月10日,某市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5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据为66000。
(四)本表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本表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本栏。
【填写案例四】2016年9月10日,某市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万元×40%=12万元
该项业务在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5月)抵扣。该项业务在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 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36 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 号)第三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 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9.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1栏+第4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10.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 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