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第三节 附列资料(二)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将原表中第8、33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15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


(四)第24 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 至28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 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 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第四节 附列资料(三)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1 2 3 4=2+3 5(5≤1且5≤4) 6=4-5
17%税率的项目 1            
11%税率的项目 2            
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 3            
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4            
5%征收率的项目 5            
3%征收率的项目 6            
免抵退税的项目 7            
免税的项目 8            

(二)主要变化
调整了部分栏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号。新增了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二、填写要点

(一)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3行和第4行与《附列资料(一)》第5行相关栏次进行对应。

(二)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6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填写案例五】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2日,买入金融商品B,买入价210万元,12月25日将金融商品B 卖出,卖出价200万元。A 纳税人2016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年1月10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C,买入价100万元,1月28日将金融商品C 卖出,卖出价110万元。A 纳税人在2017年1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A纳税人在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

[转载]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A纳税人在2017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

[转载]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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