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第三节 附列资料(二)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将原表中第8、33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15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
第八节 进项结构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 栏次 金额 税额
合计 1=2+4+5+11+16+18+27+29+30    
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
17%税率的进项 2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 3    
13%税率的进项 4    
11%税率的进项 5    
  其中:运输服务的进项 6    
        电信服务的进项 7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8    
        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9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进项 10    
6%税率的进项 11    
  其中:电信服务的进项 12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13    
        生活服务的进项 14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 15    
5%征收率的进项 16    
  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17    
3%征收率的进项 18    
  其中: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 19    
        运输服务的进项 20    
        电信服务的进项 21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22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24    
        生活服务的进项 25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 26    
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 27    
  28    
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
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 29    
通行费的进项 30    
  31    
  32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
本表第1栏“税额”=《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
(二)在每个税率或征收率项下的其中数,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归集。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
(三)第2 至17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其中,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四)第18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第19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1栏表内公式为1=2+4+5+10+13+15+17+18+19;
第2栏≥第3栏;
第5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
第10栏≥第11栏+第12栏;
第13栏≥第14栏;
第15栏≥第16栏。

第九节 减免税明细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抵减税额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
1 2 3=1+2 4≤3 5=3-4
合计 1          
  2          
  3          
  4          
  5          
  6          
二、免税项目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栏次 免征增值税项目
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
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税额
1 2 3=1-2 4 5
合  计 7          
出口免税 8   —— —— —— ——
            其中:跨境服务 9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二)主要变化
表中第9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三)“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4.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2-3-4-5-6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