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根据财税字【1995】081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下面就应税政府补助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进行比较: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一律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并且政府补助的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一律为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收入的当期。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或应收到的金额计量。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理解,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而这里的名义金额则是查无可查的公允价值情况下,作为一种变通,确定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资产价格。 而在企业所得税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所附发票金额计量,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计量。 三、政府补助的损益确认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省环境保护局拨付给本公司用以建造环保项目的款项人民币451000000元,存入开户银行。上述拨付的款项于环保项目完工时将无需偿还。于2004年12月31日,与拨付款项对应之环保项目尚未完工。同时,公司收到环保部门从国外进口的专用设备一台,验收入库,按名义金额500000元入账。 根据进账单,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1000000 贷:递延收益 451000000 甲公司根据设备入库验收单等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500000 贷:补贴收入 500000 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同会计准则中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一律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四、企业收到的政府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属“存货”范畴的,应当按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记入存货的成本,相应企业销售存货时,应当结转其成本;接受的是固定资产的也同样按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总之,企业接受政府的非货币性资产补助,其成本最终从收益中得到补偿。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企业接受政府非货币性资产补助的成本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五、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上,对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于返还的当期直接调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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