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票未到”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28
摘要:对于货到票未到,财务如果不入账就会出现,就会出现库存账实不符,如果再发生销售,还会影响成本的结转。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先暂估入账。

“货到票未到”如何财税处理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对于会计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和增值税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者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在很多时候,企业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货物已经销售,货款已经收到,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都已经产生,会计核算也应该确认收入。比如,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在货物已经到店但是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肯定是存在上架销售的可能。如果企业等到收到发票才确认收入,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少申报、少缴税款,税务局稽查到不仅会加收滞纳金,还将会被处罚。

  对于货到票未到,财务如果不入账就会出现,就会出现库存账实不符,如果再发生销售,还会影响成本的结转。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先暂估入账。企业购进商品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的,需要在月末根据合同协议价款、当月或近期采购同类商品价格等合理方法估计购进商品的成本,暂估入账;次月月初红冲暂估成本,次月月末仍未取得发票的,月末继续暂估入账;月初红冲月末暂估循环等实际取得发票时,以发票注明价款及税额重新入账。验收入库,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在暂估入账时,由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需暂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进行暂估。

  实际取得发票时,红冲暂估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按照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企业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正常入库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领用或发出成本(比如按照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于原材料使用之后结转至“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进一步伴随着产品完工,结转至“库存商品”,“库存商品”伴随着对外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暂估的是库存商品,同正常采购商品一样,按照一定的发出结转方法,对外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以上内部流转,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暂估成本和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不一致,且库存商品已经结转对外销售,此时需要调整已经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吗?基于会计重要性原则,如果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小,则无需调整,之间的差额随着库存商品日后的发出业务自动消化。实际差额被发出商品以及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但是,如果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额,或企业发出存货的方式采用个别计价法,又或则暂估时无同类库存且暂估后对外销售前无新的采购,则需要调整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涉及到跨年,注意损益类科目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红字冲销分录以及重新入账分录和以上处理一致,调整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暂估成本小于实际发票注明金额)

  暂估成本大于实际发票注明金额分录相反。

  涉及跨年调整损益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过渡科目,需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暂估入账库存商品已经对外销售,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注意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2008年9月的解答——

关于福利企业暂估入账的问题

  问:我福利企业洗煤厂五月份暂估购进1000吨原煤,当月不退税,十二月份票仍然没有回来,就从另外一个煤矿取得一张发票,请问是不是不可以冲回,也不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您描述的情况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抵扣,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发票也不能冲回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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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结转成本时,进项发票未收到,怎么处理?

我公司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但销售货物已确认收入,按理同时要结转成本。但现在没有成本发票匹配。要怎么处理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暂时未收到发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暂时按照账面核算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就可以在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因为没有发票纳税调增的,在5年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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