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仅仅作为仓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出租给其他个人)
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基础业务=业务一至业务六=25500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业务八=210000÷(100%+5%)×5%=200000×5%=10000
3、应纳税额合计=25500+10000=35500...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仅仅作为仓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该分支机构未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收取货款,仅仅作为仓库使用的话,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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