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

来源:大连市地税局 作者:大连市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6-06-16
摘要:“营改增”后,一系列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其中与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更是前后有较大差别。

2.营改增后

(1)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可扣除费用,仍应按照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的的次序进行扣除。其中,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举例说明

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全年租金收入6万元,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达3万元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房产税=60000×4%=2400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1-20%)×10%×12=4608元

营改增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不含增值税收入= 60000/(1+5%)=57143元

房产税=57143×4%=228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后,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乘以适用税率得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月份数,得到该笔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57143÷12-2285÷12)×(1-20%)×10%×12=4389元

营改增后减税

4608-4389=219元

三、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营改增前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

2.营改增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举例说明

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营改增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5000/(1+3%)=33981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因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下降,因此整体税负下降。

不同观点——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中的一道错误计算题 <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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