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04号: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问:《通知》是如何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

  答:地震发生后,海内外社会各界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以各种形式奉献爱心,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支持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通知》明确:一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二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问:为促进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就业与再就业,《通知》作了哪些规定?

  答: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实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将起到十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鼓励向灾区投资,加快恢复生产。如在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能够消除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发展。二是有利于减轻受灾地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支持恢复生产、改善生活。如临时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措施。三是有助于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营造鼓励慈善、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向灾区捐赠。如企业、个人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政策,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向灾区捐赠的积极性。四是有利于促进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就业与再就业,缓解受灾地区就业压力,增强灾区人民生产自救能力。

  问:请介绍一下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与实施期限。

  答: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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