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8年税收票证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25
摘要: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按时将税收票证报表随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时间和方式与税收会统报表相同。各地在编报1998年票证年报时,请依照本通知执行。1997年票证年报仍按原规定编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8年税收票证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7]688号        1997-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税收票证报表更好地适应税收票证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NB17)》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NB18)》的表式和内容(见附件)作了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NB17)》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NB18)》中增加“停用上缴”一栏,反映印发机关规定停用上缴销毁的票证,取消原《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的“缴销”栏;原《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填用作废”栏改为“作废”栏,反映填用作废、印制质量不合格作废票证。

  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按时将税收票证报表随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时间和方式与税收会统报表相同。

  各地在编报1998年票证年报时,请依照本通知执行。1997年票证年报仍按原规定编报。

  税 屋附件:

  一、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略)

  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