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整机是免增值税的,但是配件不免增值税,那么配件增值税进项是否能抵扣?

来源: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人气: 时间:2016-08-22
摘要:提问: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及【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两种收入。按季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9万元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此起征点是分别计算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还是相加计算的? 例如:假设第三季度,我司发生销售货物收入5万元,应税
    提问: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及【为客户提供设计服务】两种收入。按季申报增值税。(收入小于9万元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此起征点是分别计算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还是相加计算的?

  例如:假设第三季度,我司发生销售货物收入5万元,应税服务(设计服务)收入5万元,则我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1、贵公司兼营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在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的前提下,应税项目的配件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在月末单独核算的配件进项大于销项的税额可以留抵后期继续抵扣。    

  2、用于免税项目的配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三包属于售后服务,计入销售费用是正确的。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