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6]45号 2016-09-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所附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关物资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五、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税屋附件: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8日 税屋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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