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为此,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本期华税从税收优惠角度为您解读。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意见。
新规: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观点: 十八大以后,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地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只要符合《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就可以出台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具有法定效力。
在我国众多区域中,有一类区域比较特殊,即民族自治区。目前,我国共设置了5个民族自治区,分别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民族自治区法》,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税收方面享有较其他地区有更大的权限,同时,与我国其他省级行政辖区相比,民族自治区具有更大的财政返还权限和财政空间,具体规定如下:
新规: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观点: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等出台了非常优惠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进行150%加计扣除,外资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国务院政策扶持优势,积极申请优惠政策,需要提示的是,2016年包括高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均发布了最新文件,政策变化较大。
新规: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观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和营运管理,借助更加灵活注册制度、税收政策,有利于打造我国的离岸中心地位,对于吸引投资,提升金融竞争力有大有裨益。
我国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也应该有能力吸引外资“走进来”,目前,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开始重视自身的税收竞争力,国务院新规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新引力。
新规: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观点: 十八大以后,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地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只要符合《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就可以出台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具有法定效力。
在我国众多区域中,有一类区域比较特殊,即民族自治区。目前,我国共设置了5个民族自治区,分别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民族自治区法》,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税收方面享有较其他地区有更大的权限,同时,与我国其他省级行政辖区相比,民族自治区具有更大的财政返还权限和财政空间,具体规定如下:
新规: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观点: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等出台了非常优惠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进行150%加计扣除,外资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国务院政策扶持优势,积极申请优惠政策,需要提示的是,2016年包括高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均发布了最新文件,政策变化较大。
新规: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观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和营运管理,借助更加灵活注册制度、税收政策,有利于打造我国的离岸中心地位,对于吸引投资,提升金融竞争力有大有裨益。
我国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也应该有能力吸引外资“走进来”,目前,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开始重视自身的税收竞争力,国务院新规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税收新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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