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每月都要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市医疗改革办公室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这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在市医疗改革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是计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中的,最终由职工个人进行医疗消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关键就在于缴纳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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