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跟我走!(所得税篇)

来源:博智税通 作者:霍书法 人气: 时间:2017-02-24
摘要:起袖子加油干,为实现伟大梦想而战,厉害了word皮皮虾。本文围绕身份确定、优惠政策、会计核算和备案管理4方面讲述,让我们一起走进小微企业的生活吧。 一、身份确定 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
起袖子加油干,为实现伟大梦想而战,厉害了word皮皮虾。本文围绕身份确定、优惠政策、会计核算和备案管理4方面讲述,让我们一起走进小微企业的生活吧。
 
一、身份确定
 
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我们习惯将“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所谓自古红蓝出CP,一字之差却很容易使大家混淆理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理解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简称。依据《工信部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由上述可知,“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名虽相似,却分属于不同的范畴。那么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具备哪些要素呢,且看我用洪荒之力告知与你。
      
1.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范围内进行判定。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2.纳税义务。“小型微利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经营范围。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三、会计核算
 
(一)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交所得税额和交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交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三)交纳年终汇算清缴应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交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交税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交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交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于抵交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四、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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