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市监发[2022]39号 2022-4-18 税屋提示——依据渝市监发[2023]89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自2023年9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情况、风险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原则上划分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四个裁量等级。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裁量基准》确定的裁量因素,认定裁量等级,并依据该裁量等级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三、《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对裁量情节和因素另有规定的,应当将相关规定与《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相结合,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进行综合裁量,认定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对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民生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从严裁量。 四、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裁量基准》不同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裁量,认定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 五、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认定的裁量等级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确实需要突破裁量基准的幅度和种类的,应当通过法制审核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基准可以参考《裁量基准》。 七、《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发生变化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准。 八、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 九、《裁量基准》中的“到”“不足”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商标保护部分)(渝工商发〔2018〕2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渝工商发〔2018〕3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渝食药监法〔2018〕13号)所附食品药品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反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横式电子版裁量基准(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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