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216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8号 2017-04-20 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人文化宫建设的建议》(2017216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有关工人文化宫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针对工人文化宫的专项优惠政策,工人文化宫如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现有各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工人文化宫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与免税收入不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人文化宫从工会取得的补助经费,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扣除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目前,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暂无针对工人文化宫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工人文化宫如符合“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条件,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若工人文化宫将房产、土地出租或用于承包经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相关涉税诉求,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工人文化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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