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上两期和水友们分享了利润表的一对兄弟项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本期木水和大家分享一下与营业收入的相关度比较高的两个项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 一、税金及附加 全面营改增以后,税金及附加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特定类型合同的印花税都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密切相关。在评估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务风险时,首先应了解本企业的经营业务及涉及的所有税种、税率情况。例如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主要税种就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这些税种都是与营业收入密切相关的,所以该科目的变动方向应该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方向是一致的,如果出现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但税金及附加却反而增加的情况,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相反,如果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增加幅度不大或者甚至下降,则可能存在少缴印花税的情况。 二、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促销费用、销售佣金及手续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销售人员工资、专门销售机构的费用和折旧等。 (一)销售费用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背离 既然销售费用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发生的支出,那么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应该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至少是营业收入的变动短时间内滞后于销售费用的变动。如果出现销售费用大幅增长,但营业收入却不怎么增长甚至出现下滑,就有可能表明存在少计收入或者虚增销售费用的风险。 (二)手续费、佣金的扣除限额 寒露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17个节气,是干支历酉月的结束以及戌月的起始;时间点在公历每年10月8日或9日视太阳到达黄经195°(处于室女座)时。 法条速递: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财税〔2009〕29号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解释: 1.对于保险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其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即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个人(或机构)销售保险产品而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或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一律按照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允许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对于主业就是代理服务的企业,即中介机构本身,其与取得中介收入有关的实际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当年度全额据实扣除。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4.对于其他企业(包括委托境内机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委托销售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非受托方为个人,必须通过非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限额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打造品牌形象等进行广告宣传而支出的费用。 会计上,广宣费也是据实入账列支的。 但是税法上,对广宣费是有扣除限额的。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企业的广宣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所说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法上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并不仅仅是指会计报表上营业收入项目。 另外,烟草企业的广宣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这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支持控烟。 以上就是木水和大家分享的关于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本的涉税风险。 木水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了,欢迎各位关注公众号“税月有情”并转发木水的文章。有兴趣跟木水交流税收业务的朋友,欢迎添加微信(微信号:gisondai)私聊。下期见,拜拜! 相关阅读—— 隐藏在财务报表中的税务风险(一)——税眼看财务报表、会计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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