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2号 2017-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应当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经研究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地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 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宣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好实施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历史统计资料调整工作。 为配合新标准的实施,我局将修订并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并逐步修订有关的派生统计分类标准。 国家统计局 2017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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