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14
摘要: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障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凭证、账簿、财报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对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岗位设置】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设立业务岗位,至少设立项目经办、项目负责、投诉受理、质量控制等岗位。同一项目的项目经办、项目负责和投诉受理中任意两个岗位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九条【工作委派】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会计工作年限和执业经历等,将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条【复核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复核制度,要求各级复核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复核人员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项目业务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和负有复核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复核程序】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业务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质量控制负责人等复核人员实施。通过对项目经办人员具体工作的及时复核,确保:

  (一)代理记账工作按照工作计划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被适当记录;

  (三)预期目标可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并顺利交接。

  第三十二条【外部沟通】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委托人的沟通机制。

  初次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有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代理记账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

  (二)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工作流程;

  (四)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内部沟通】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内部各部门、各不兼容岗位间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投诉管理】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受理人应对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过程和结果。投诉受理人不应是负责该投诉客户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六条【工作交接】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与指定接管人员按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不得出现自我监交的情形。一般项目经办、项目负责、投诉受理等岗位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质量控制负责人监交;质量控制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能力要求】 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其中,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会计工作年限以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五)其他执业要求。

  第三十八条【独立性】 工作人员开展代理记账工作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一)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二)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对委托人违反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工作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且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第四十条【培养培训】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督促工作人员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障工作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支持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才培养培训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轮岗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轮岗制度,避免工作人员因长期与委托人接触而影响独立性。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档案整理与保存】 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档案使用】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使用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等应当经过授权和审批,履行登记手续。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会计档案交由其他单位及人员使用。

  第四十四条【档案移交准备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形成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和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档案移交手续】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由交接双方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或转换为通用格式后移交。

  第四十六条【受托保管】 受托继续保管会计档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起施行。

  附件下载

  1.代理记账业务合同范例

  2.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范例

  3.×××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资料交接手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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