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