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问:我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13万元,2003年当年度交纳所得税4.6万元,2004年取得2003年免交所得税文件,应在2004年退回但未退回,税务局答复可在以后年度抵交。2004年我公司亏损16万元,未交所得税...

  问:我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13万元,2003年当年度交纳所得税4.6万元,2004年取得2003年免交所得税文件,应在2004年退回但未退回,税务局答复可在以后年度抵交。2004年我公司亏损16万元,未交所得税。2005年1-2月份实现利润29万元,是否可弥补2004年亏损16万元后,以13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办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若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你公司05年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16=13(万元),同时,04年留抵的所得税4.6(万元)可在当期抵减预缴的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