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13万元,2003年当年度交纳所得税4.6万元,2004年取得2003年免交所得税文件,应在2004年退回但未退回,税务局答复可在以后年度抵交。2004年我公司亏损16万元,未交所得税。2005年1-2月份实现利润29万元,是否可弥补2004年亏损16万元后,以13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办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若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你公司05年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16=13(万元),同时,04年留抵的所得税4.6(万元)可在当期抵减预缴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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