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修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4-11-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30日下发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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