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对不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责令整改的通知 京财会[2021]2171号 2021-11-3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1206号)要求,我局对你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所部分股东存在“挂名执业”行为(详见附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规定,你所相关注册会计师应被依法注销(撤销)注册,从而致使你所合伙人(股东)数量不再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的规定,现责令你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履行合伙人(股东)变更手续。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我局将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网上办理指南: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点击左下角“热点服务事项”—“机构办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点击“办事指南”—“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办理指南”。 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咨询电话:55592327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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