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安老师您好,销售部门买六万多元的酒,如何报销合适,有啥建议吗? 实际这个问题主要不是会计方面的,对一笔费用的处理会计上很简单,这也不是以前笔者所分析的买赠业务,因为送出礼品的对象是对方的采购员,东西不是给客户公司入库了,而是进入个人腰包了,也不一定是送礼与销售产品同步发生。 这主要是个税务问题,作为招待客户的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也涉及到60%的扣除限额,个人获得礼品,严格还涉及一些个税问题,另外,无偿赠送货物增值税和所得税还需视同销售。 业务的实质就是这样,说的好听点可以说请客户吃饭,没吃完打包带走了,算是吃不了兜着走了,说难听点就是个商业贿赂,抛开这些不讲,假如通过其他途径规避税务上的要求,也是不规范和有风险的,给出某些建议这样的事,笔者就不做了。 但笔者可以从理论上讲一讲送礼的合理性,现实中除了某些垄断企业,客户需要求着供应商,多数还是供应商求着客户。说说送礼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也让送礼的人的内疚感略微缓解一点。一些人总喜欢在道德的制高点评价别人不公平竞争,搞贿赂,这里咱们不做这个评价。我们从博弈论上对送礼的必要性进行一些解释。 假设客户接受礼品证明愿意采购你的货物,如果只采购你的货物,你可以得10万的收益。当然你的竞争对手也会如此考虑。以下是我们的分析框架: 参与人双方都有两个策略,即送礼与不送礼: 在你们双方都选择送礼(5,5)的情况下,你们双方平分了对方的订单,各自得5万的收益;如果你送礼,而竞争对手不送礼(10,0),你得到了10万的收益,竞争对手一无所获;在竞争对手送礼,而你不送礼(0,10)的情况下,你一无所获,订单被竞争对手抢走;在你们双方都不送礼(0,0)的情况下,客户打算等一等,谁送礼买谁的,最后买了其他第三方的货。 所以,对你来说,你送礼不送礼都是有收益的,都比不送礼强,送礼是你的占优策略。 以上仅仅是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送礼的好处,这不代表笔者支持这么做。企业想要长期发展,如果依靠这个恐怕不行,产品没有优势,你送10块,竞争对手送11块,那么订单也就可能归人家了。 产品好,客户就得求着你,这也正是中国目前的困境,经常被美国卡着脖子,不是断你的芯片,就是制裁你的公司。要想不被欺负,还需自己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下是博弈论几个主要的概念。 博弈(Game):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人参与,每个参与人在充分考虑其他参与人的行动(actions)和反应(responses)后作出策略性决策的活动。 参与人(players,participants):是指博弈中做决策的个体,每个参与者的目标都是通过选择行为来最大化自身的效用。 行动(action):是指参与人所能做的某一选择。 收益(或支付,payoff):在所有参与人都选择了各自的策略且博弈已经完成之后,参与人获得的效用或期望效用; 策略(strategy):是指参与人在博弈中采取的行动规则或行动计划; 占优策略(dominant strategy):无论其他参与者选择任何策略,对自己而言总是最优的策略。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 买酒送笔”因何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 某名牌白酒生产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公司决定在白酒包装内放置一支印有“某某酒业赠送”字样的钢笔。有关宣传品的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钢笔时: 借:库存商品——钢笔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白酒时: 借:营业费用——产品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钢笔 2003年4月,当地国税机关在对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国税机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者货物用于对外赠送等方面,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2002年1—12月份,公司对外赠送钢笔结转成本221.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7%=221.5×(1+10%)×17%=41.33万元。 [解析] 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上述账务处理实际上属于一笔“会计差错”,公司对外销售的白酒产品属于成套消费品(或带有礼品的消费品),其产品成本应当包括对外赠送的钢笔成本。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1)公司包装产品领用钢笔时: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钢笔 (2)产品包装完工入库时: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白酒对外销售时,已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征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白酒的销售价格中已包含钢笔的价值,对外赠送的钢笔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否则会重复缴纳增值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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