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第213号 2005-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对2004年8月6日《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和第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和第五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同时废止,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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