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顿国内演讲:两地为何征税不一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借助国际名人效应拓宽商品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催化商业效果,已被越来越多国内企业所认同,为此许多企业不惜重金邀请国外名人到国内进行各种促销宣传活动,对这些名人取得的报酬应当缴税已经是各界共识,但应当缴哪些税,如何缴税,各地作法却不一。 ...

    借助国际名人效应拓宽商品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催化商业效果,已被越来越多国内企业所认同,为此许多企业不惜重金邀请国外名人到国内进行各种促销宣传活动,对这些名人取得的报酬应当缴税已经是各界共识,但应当缴哪些税,如何缴税,各地作法却不一。

    案件渊源

    1.《深圳法制报》2002年5月28日报道:深圳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地税部门代扣代缴了克林顿在深演讲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共38.66万元人民币……美国前总统克林顿5月23日以个人身份应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邀请,来深圳发表了30分钟的演讲,并得到了高额报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检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辅导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确计算和代扣个人所得税……

    2.郑州《大河报》2005年9月7日以题为《克林顿郑州酬金25万美元个税不在中国缴》报道:从郑州市地税部门了解到,克林顿郑州行的10万余元人民币营业税款已缴纳入国库……克林顿此行是由美国急行者代理公司操办,邀请方河南中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25万美元。同时,中陆在向境外付款时,已代扣急行者106671.05元人民币的营业税,克林顿本人并未向我国国内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争议焦点

    克林顿在深圳和郑州同样是演讲,为什么深圳只征收个人所得税,郑州却只征收了营业税,同样情形,同样行为,同样所得,为什么征收的税种不一,让人产生疑问。

    法理分析

    (一)克林顿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从这一基本规定来看,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关键看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劳务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或者说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税目范围。克林顿国内演讲,是以个人政治资历、全球影响和精神魅力为资本在国内开展的一种商业文化活动,理应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文化体育业”,应当按照3%的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从这一点看,笔者认为郑州代扣克林顿此行营业税有根有据,不扣缴营业税在法理上讲不通。

    对于扣缴营业税同时是否需要一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只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外籍个人是否需要缴纳文件中没有明确。但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用途上看(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笔者认为,外籍个人应当可以比照上述文件精神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实践中各地也均未征收。但从法律规范角度出发,总局对此应当作补充性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外籍个人征税的相关政策问题。

    (二)克林顿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克林顿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首先确定其提供的劳务是个人独立劳务还是非独立劳务,从深圳的报道来看,克林顿在深圳京基地产的演讲是克林顿本人应企业邀请而进行的国内演讲,应当属于个人独立劳务;从郑州的报道来看,克林顿郑州此行是由美国急行者代理公司操办,在这种情况下,克林顿在郑州的演讲到底属于“急行者”公司行为还是克林顿个人行为?笔者认为,克林顿作为一个国际名人受雇于某一个公司可能性不大,“急行者”公司最多是从中牵线搭桥做中介代理,虽然演讲的收入由境内邀请方向“急行者”支付,由“急行者”扣除代理费后将余额支付给克林顿本人,但这只是所得的一个结算过程,并不能改变克林顿个人提供专业劳务实质。因此,克林顿在深圳和郑州的演讲均应认定为其以个人技能在国内提供的一项独立劳务,其所得是一种劳务报酬所得。

    判断外籍个人提供独立劳务的征税问题,还必须回到国际税收协定上来。关于个人跨国劳务征税权限的划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基本上倾向于“联合国(UN)范本(1980版)”,根据联合国范本有关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符合下列限定条件之一,即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其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的,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②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③如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缔约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其金额在会计年度中超过……(具体金额通过双边谈判确定)。①按照联合国范本的上述精神,我国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对上述三个条件有选择地予以了采用,同泰国、马来西亚和巴西等国之间协定采用了符合上述三个征税条件之一的即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而对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大多数国家则只采用了符合前两个征税条件之一的即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一精神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13条的有关规定中。关于“固定基地”的理解,协定一般参照“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和原则,根据协定有关“常设机构”的规定,克林顿临时来华从事演讲其演讲的地点不应当认为是“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克林顿国内停留时间来看,其在华时间也达不到183天征税标准。这样,作为协定国美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劳务,即使劳务报酬是由我国境内公司支付的,也不应该予以征税。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判断克林顿在中国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经合发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UN)范本”精神,我国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将表演家和运动员作为例外进行税收管理,即对于临时来华从事演出的演员和运动员,不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的长短,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克林顿每次演讲的收入额可能是一些演员运动员们无法比拟的,属于高收入者(据统计克林顿在世界各地每次演讲费在20至30万美元,每分钟以万美元计),但其身份不应认定为演员或运动员,而应当归属于政治家。关于这一点美国本土也有类似讨论,就是克林顿到底是政治人物还是娱乐人物,因为后者演讲收费在美国所得税高达22%。然而,美国最后还是将他定性为“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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