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车等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1995]27号 1995-12-21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自1987年全省车船使用税实行统一纳税标志以来,对加强征收管理,便于识别检查都起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征管手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各地反映,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不宜全省统一。为适应新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标志印制挂贴问题。从1996年度起,对摩托车、拖拉机、船舶和应税非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式样、颜色全省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印制。纳税标志原则上应按规定挂贴在车船的适当位置,如挂贴有困难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随车携带等方式,以便于检查。 二、关于汽车纳税标志问题,仍按国税函发[1992]1441号文执行。 三、关于加强源头控管问题。车船流动性较大,给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电脑在车辆使用税控管中的作用。 四、各地市实行新的纳税标志及挂贴方式后,要及时报省局备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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