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7]132号 1997-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近据反映,我区一些地方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清理检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反税法规定的做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新税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业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新税制实施后,由于一些行业进项抵扣很少,税负比较重,企业生产艰难、部分一般纳税人要求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这是不允许的,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严格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一般纳税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二、对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税款的问题;近一、两年来,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现象日趋严重;对组织收入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个别地方为了保收入,对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采取按征收率征收税款的错误做法,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各地要结合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立即将这种做法纠正过来,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条款废止]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其库存货物进项税额处理问题。各地要严格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发[1996]201号)办理。 四、对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80号),先将检查清理的情况及整顿意见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查之后,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那些工业生产型的企业,特别是以农业产品、矿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深加工的、环节税负高于6%的矿山企业、罐头食品企业、建材企业以及电力公司,或者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慎重处理,不搞一刀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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