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第167号 1998-10-2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在煤炭企业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要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完整地做好交接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交接任务。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煤炭企业及随煤矿一起下划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属省级。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以“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省级国库。设在济南市区内的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设在济南市区以外的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三、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宜。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移交地税部门管理的煤炭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摸清税源底数,调查内容包括:1997年度及1998年1至7月份企业所得税实现数、截止1998年7月底的累计欠税、1994年以来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数、1998年的企业所得税预计实现数及收入增减因素等,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征管。调查报告、调查表请于11月18日以前报送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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