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及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8号 2002-01-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1]152号)收悉。对印花税纳税期限以及违章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5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对采取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完税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凡未按规定在应税凭证上及时足额粘贴印花税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罚款。 二、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凡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依法加收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滞纳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扔滞纳行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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