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0]36号 2000-3-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确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之间的差距。 二、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帐证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帐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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