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7]184号 1997-11-1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7]41号)下发后,一些地市税务局请示,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 有线电视建设费,也称“初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有线电视建设费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指有线电视台通过有线电视网向用户传输节目,定期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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