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6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限额开具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31
摘要:房地产业及广告业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开具金额,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分别为纳税人开具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百万元版)和山东省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限额开具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62号        2000-3-31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落实“以票管税”工作,市局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行业所使用的发票实行限额开具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为有效解决发票的“大头小尾”问题,决定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业及广告业的纳税人实行限额开具发票。

  二、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其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其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从事以上两个行业的纳税人,如发生的经营业务超过上述金额,必须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三、房地产业及广告业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开具金额,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分别为纳税人开具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百万元版)和山东省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开具房地产业及广告业发票时,必须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让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有关合同复印件,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要及时检查纳税人发生业务的真实性,落实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是否做入账处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把为纳税人开具的房地产业及广告业发票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专用的台账上,以备核查。

  六、实行对房地产业及广告业限额开具发票后,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这两个行业的发票管理及检查,对超过开具金额,采取分次填开,不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以及其他发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5月1日起开始执行。4月底之前,各单位要做好对原房地产业及广告业发票的缴销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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