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9]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3
摘要:各银行的省级行需要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省级行应向省国税局提出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报告,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对所属行按照经批准的管理费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1999]90号              1999-12-23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四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企业的监管级次问题

  银行企业以省、市(地区)、县(市、区)级行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管级次。

  二、[条款废止]关于银行企业的装修费、租赁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装修工程支出,房屋、车辆、电脑及其附属设备等租赁费支出,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其审批权限为:各监管级次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的单项装修工程支出和租赁费支出总额全年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三、关于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银行的省级行需要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省级行应向省国税局提出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管理费的报告,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对所属行按照经批准的管理费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批准的,其向所属行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四,[条款废止]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省级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对各监管级次按批准的比列(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省级行按税收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严格按照税收规定比例和监管级次不重复扣除的原则计算扣除,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五、搞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和实行汇总纳税的银行企业,都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及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86号)要求搞好所得税年终清算的信息反馈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地征收其应缴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企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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