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现就康军委员提出的关于支持建成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目前,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入驻银川公铁物流园的企业可以分别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供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享受物流辅助服务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8号)规定,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委员提出“支持银川经开区为主体联动银川公铁物流设立综合保税区,列出时间表向国家申报设立银川国家级经开区综合保税区”。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